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018-01-16 09:43:54
来源?a href='http://www.leshan.gov.cn/' target='_blank' style='color:#AAA'>乐山市人民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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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div>
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div>
第一?总则
第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016?0号)、《中共乐山市?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017?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017?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017?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rdquo;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div>
第三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按《招投标法》依法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div>
第四?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由代建单位按《政府采购法》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div>
第五?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是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含获得上级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div>
第六条按?ldquo;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代建项目委托单位负责承担代建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费、奖励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筹集,并及时支付代建单位?/div>
第二?代建单位的确?/div>
第七?市本级代建制项目依法由市属国企集团代建,其中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园林景观、市属单位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依法由市城投集团负责代建,城市规划区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由市交投集团负责代建,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建设项目依法分别由高新投集团、峨旅投集团、大佛投集团负责代建,其余项目根据建设需要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代建单位?/div>
第八?代建制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分管投资和该行业的副市长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委托单位向代建单位以委托代建协议的形式下达?/div>
第九?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发改、住建、交通、教育、科技、水务、公安、国土资源、经信、环保、卫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div>
第三?代建项目管理?/div>
第十?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全部纳入财政评审范围,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016?04号)规定的代建管理费限额,总额费率按照财政部财建?016?04号文件规定的代建管理费率核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计价基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div>
第十一条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开工后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支付代建单位20%代建项目管理费?/div>
第十二条 为鼓励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制定合理工期、严格现场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应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竣(交)工结算报告金额比可研批复总投资中建安费用减少额的15%支付。涉及项目工程量变更,按财评审定金额相应增减可研批复总投资中建安费用基数,由市财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由委托单位?0日内支付给代建单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只能用于企业运转,不得用于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div>
第四?权利与义?/div>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
(一)作为项目代业主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ldquo;一书三?rdquo;(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环评、水保、地灾评估、矿产覆压、地灾安评、通航论证、社会稳定、行洪论证、节能、消防、安全等前期手续和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责任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需求;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责任部门、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按核准的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投标,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工程建设期间地方协调等工作?/div>
(五)负责将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竣(交)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div>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
(一)在项目设计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及相关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设计、规划、土地、施工、环评、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协助项目所在地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rdquo;工作?/div>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参与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div>
(四)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办理项目土地证及房产证,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缴纳?/div>
(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div>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代建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工程质量标准等条款?/div>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
(一)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安全、规模、标准、投资控制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竣(交)工验收、竣(交)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div>
第五?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禁止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地质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计和投资有重大调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审同意后实施。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功能性、特殊要求的设计变更,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审同意后,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实施?/div>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交)工验收,于项目完工6个月内完成竣(交)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交)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div>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自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接收?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div>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有关档案。项目代理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div>
第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可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市属国企集团绩效考核?/div>
第二十二?对采用代建制实施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div>
第七?附则
第二十三?从办法颁布之日起,市属国企集团仍在实施的由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任务方式下达的项目(含代建项目和直接下达建设任务的项目),?018??日起计算剩余工程量,剩余工程量参照上述计费方式计取项目管理费及奖励资金?/div>
第二十四?由代建单位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市国资委注入市国投集团,再由市国投集团按照市属国企集团分工情况分别注入各大集团?/div>
第二十五?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div>
第二十六?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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